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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商标注册应注意以下几点
作者:朔州荣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07 08:02:10
作为一名工作多年的知识产权代理人,我想对企业或商标申请人说:在朔州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对商标的检索是必不可少的。商标能否成功注册取决于商标检索的好坏,而商标检索是获得商标权的最重要环节。请看商标注册申请失败的原因。2014年商标申请量及通过率。商标注册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避免商标词各行各业经常使用的词汇称为行业词汇,如酒厂、酒窖、家居家具、家纺等行业词汇,行业词汇在商标评审中并不重要,直接反映了其商标的行业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将直接忽略它们,不作为审查的依据。
二、避免商标名是公司的简称或商标名申请者在确定品牌名称时,很容易选择公司简称作为公司的品牌名称,认为这样可以让消费者有更直观的印象,他们不知道这种方法的利弊。
一般来说,消费者在购买所需商品时,会看品牌,也就是看品牌名称。很少有人会注意哪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一旦购买,如果品牌有不良影响,消费者会直接将品牌名称与品牌生产商联系起来,比如2008年中国发生的乳制品污染事件三鹿。但未经登记的,可以由其他企业登记,使用时容易引起社会混乱。因此,解决的办法是注册公司简称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
三、品牌名称不少于3个汉字近年来,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日益增多。因此,这两个词几乎都包含在商标名中。现在,您可以在商标检索中找到任意两个单词。
四、避免抄袭其他品牌名称这个商标是必要的。不同的申请者不可能在同一类别和组中拥有两个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商标。相似商标的认定是根据两个商标的字体、发音和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文字和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这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商标而言,一般需要从声音、形式和意义三个方面来考察。
我们可以从巴黎公约专利的公约规定来看,巴黎公约专利条约规定: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划分为两类:
1、申请工业产权的人。
2、工业产权权利的继承人。
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指的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的公民向本国提出了专利申请之后,如果再像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话应该享有优先权。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是12个月,外观专利的优先权为6个月。
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并不是对所有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专利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新砖、和外观设计专利。除此之外商标也适用与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对于服务商标,公约第6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但不应要求各成员国规定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当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原则。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三年内无正当的使用理由的,可以被申请撤销。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三年内无正当的使用理由的,可以被申请撤销。商标权人可以提供的证据,进行商标撤三答辩,主要是使用有正常使用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等证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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