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商标注册五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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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商标注册五大步骤

作者:朔州荣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16 08:59:59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的价值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一般来说商标经营使用的年限越长,其商业价值就越高。商标是企业打造品牌的重点,企业通过注册商标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那么注册商标有哪些步骤?注册商标要注意了,以多年代办朔州商标注册经验为您解答商标注册五大步骤。

1、商标查询 在商标注册前,商标申请人应通过商标查询平台查询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是否存在近似商标,当有近似商标存在的情况下,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需要修改商标。

2、准备商标申请资料 准备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公司商标注册应准备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图样以及商标申请费用。个人商标注册应准备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图样以及商标申请费用。

3、商标受理 商标递交商标局3-4个月左右,若商标各项文件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商标局会对商标申请人下发《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4、商标审核 当商标申请人收到《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日起,9个月之内会发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5、商标注册成功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为3个月,在3个月内如果没有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会对商标申请人下发商标注册证,当商标申请人收到商标注册证之后,商标注册成功。

商标申请的审理时间一般是9个月,初审通过后有3个月的公告期,公告期满无异议后便核准注册,一个月之后商标注册证书才会到用户手中。这个流程是建立在无任何环节出错的基础之上,如果您注册申请的商标被驳回或者中间的材料出现任何问题,商标注册的时间也会相应的被延长。

商标注册是获取商标的主要途径,商标对企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商标在商场上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商标注册经验,所以很多企业自己到主管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时,容易因商标注册流程不熟悉、需递交材料不明确等细节问题而给商标注册增添了不少阻碍。

有的人认为自己已经申请了营业执照,就不用再注册商标,这是目前对商标注册的最大误解。营业执照是在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只要在当地没有重复的就可以批准。而商标是全国统一审查,一经注册,全国都享有专用权。商标权明显更大一些。二者完全不能等价,性质也完全不同。营业执照与商标注册的区别?

商标是你的商品或服务上所用的标志,营业执照是指你经营主体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是你进入商海和其他商业主体竞争的资格,商标是你的产品或服务进入流通的要件。商标分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不具有排他性,注册商标具有专用权具有排他性,不注册也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使用中易发生风险。

营业执照的名称可以近似,不能相同,但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连近似也不行的。营业执照是你进入商海的资格证明,相当于你商业的身份证,是区分你和其他商业主体的。商标是你产品和服务直接面对相关公众时对方识别的标志,主要是区分你的产品或服务与他人产品或服务的,(就是区分你的产品和别人的产品,你的服务和别人的服务的标志),在市场流通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相关公众和相关消费者在是否选择你的产品或服务是根据你的产品或服务标志进行直观判断和评价的。

我们买东西一般是根据商标买的而不是通过识别企业购买的。一般买东西最直接的就是看哪个牌子的,而不是这个是哪个公司生产的东西。商标可以是企业字号、企业名称,也可以是其他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一个企业可以有很多商标但只有一个营业执照。你的产品可以一个产品一个商标,也可以所有产品都主用一个商标,按照产品不同做成不同的系列或者注册使用等级商标,甚至是一个企业使用多个完全不相关的商标都是可以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提出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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